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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职能
发布日期:2017-08-24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
   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、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的贯彻落实。
   (二)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职责,依法保护各民族平等、团结、互助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,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,促进宗教关系和谐。
   (三)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意见和建议,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,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。
   (四)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,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;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;管理市属少数民族社团和宗教团体。
   (五)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领域信息的报送,研究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的特点和规律,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。
   (六)参与拟订少数民族教育、文化、科技、卫生、体育、新闻、出版的政策措施;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、音像制品等;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,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、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抢救、保护、收集、整理工作。
   (七)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;联系少数民族干部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工作;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。
   (八)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,积极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,协调宗教团体应由政府解决的相关事务。
   (九)会同有关部门,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;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;管理宗教教职人员,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。
   (十)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,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;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,组织、指导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,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,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。
   (十一)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,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事件,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,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。
   (十二)加强同民族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、宗教工作任务较重乡镇(街道)的联系。
   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、省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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